《四川省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时间:2008-08-07 来源:工程机械网 作者:chinacmu 点击:加入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规范政府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政府分散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分散采购,是指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专用类货物和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有特殊需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
  第五条 政府分散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分散采购活动中的监督管理职责。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行操作职能,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政府分散采购活动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选择。
  第七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政府分散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条 组织政府分散采购活动应当做到主体合法、程序规范。
  第二章 政府分散采购预算执行
  第十条 政府分散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人应当落实采购资金,尽快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实施分散采购前,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填报《四川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需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应同时提供能够充分体现采购项目有特殊需求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收到《申报表》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并尽快批复采购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不予受理并及时退回采购人。
  财政部门受理后,应在收到《申报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批复采购人,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采购人。
  第十三条 政府分散采购适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分散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政府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适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方式的变更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分散采购具体实施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基本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分散采购政策功能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分散采购应当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政府分散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标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的优惠条件、幅度、评审办法及标准,并充分体现优先性。
  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政府优先、强制采购应当充分竞争、择优采购。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优先、强制采购产品或者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应当作为采购文件附件予以载明。
  第十九条 政府分散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未予载明的,视为采购非进口产品。进口产品中标、成交的,应当取消中标、成交资格,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政府首购和订购自主创新产品应当严格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含有密码技术的信息产品应当严格按照含有密码技术的信息产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政府分散采购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分散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适用合同法,并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分散采购项目,政府分散采购合同一式三份。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各一份。
  采购人自行组织的政府分散采购项目,政府分散采购合同一式二份。采购人、供应商各一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政府分散采购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8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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