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监察局、政府采购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集中采购工作,确保集中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试行。本实施细则在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于2006年初对集中采购机构2005年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附件:1、《四川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集中采购机构定性指标考核表》
3、《集中采购机构定量指标考核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监察厅
二OO五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四川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集中采购工作,确保集中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相关的考核程序、指标体系、评分方法和标准,并负责考核结果的认定和发布。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审计部门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第三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考核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由财政部门确定5至7名考核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工作小组。
(二)制定考核方案。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初制定考核计划或考核方案,并在每次考核工作开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三)收集基础材料。被考核的集中采购机构接到财政部门的考核通知后,一周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查,按照本办法的评分方法和标准打分,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四)汇总及报告。
1、 在基础数据核实无误后,考核小组运用本细则规定的计分方法和标准计算分数。
2、 考核小组要在考核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报告。书面考核报告应当由考核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情况,可向财政部门请示或报告。
3、 在考核工作中,集中采购机构对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有分歧时,应当进行协商。协商有困难的,应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答复或处理。
(五)公布考核结果。财政部门要综合考核小组意见、集中采购机构的自查报告和采购人、供应商的意见后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同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市州财政部门对本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报告要报送省财政厅。
(六)整改。财政部门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改进建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建议进行整改。
第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方式
(一)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以定期考核为主,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二)财政部门可以对一段时期采购执行情况开展综合考核。
(三)财政部门可以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考核,条件成熟后,可采取网上随机抽取方式进行考核。
(四)财政部门可以对一个采购专项项目或事务进行专项考核。
(五)财政部门可以按主管部门、行业或单位性质分类考核。
(六)财政部门可以按项目重要性、项目达到一定金额限额进行考核。
第三章 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第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一)定性指标(100分)
1、政府采购规范运作情况(20分)
(1)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10分)。因违反《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被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执法部门处理、处罚的,初次违法违规扣3分,再次违法违规扣6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扣10分。
(2)采购范围、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等。(10分)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10分)